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(GB1063-89)
1.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(炮)竹产品分类、安全与质量要求、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,还规定了产品的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要求。
2.引用标准
GB 10632 烟花爆竹 计数抽样检查规则
GBJ 89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
3.术语
3.1 烟花:燃放时能形成色彩、图案,产生音响等,以视觉为主的产品。
3.2 爆竹:燃放时能产生爆音、闪光等,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。
3.3 筒标:粘贴在产品筒体上的图案或标记。
3.4 招标:粘贴在产品内包装上的 商标纸或印在包装盒上的图案、文字。
3.5 警句:产品包装上的警告性安全用语。
3.6 提示语:产品包装上的有关燃放方法的安全用语。
3.7 主体:装有烟火药或涂敷有烟火药的筒体、芯杆或粘贴标纸的整体。
3.8 引火线(捻子):烟花爆竹中用于点火或引火的线状物。
3.9 烧成:产品燃放时达到设计效果的现象。
3.10 未烧成:产品燃放过程中,出现熄引、冲头、冲底、效果不全、炸筒(爆竹除外)、倒筒、低炸和火险等现象之一者。
3.11 熄引:引火线被点燃后,中途熄火或没有点燃主体内烟火药的现象。
3.12 冲头:燃放时,主体内的烟火药产生不应有的将喷射口冲掉或将爆竹的头部冲开,并伴有喷火或爆音的现象。
3.13 冲底:燃放时,产生不应有的将产品底塞或底座冲开,并伴有爆音的现象。
3.14 冲射;产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发射状燃烧,瞬间将烟火药烧完。
3.15 倒筒:立于地面燃放的产品,在燃烧过程中突然倒在地面,且仍有色火向外喷射的现象。
3.16 炸筒:燃放时,烟花产品筒体炸裂,并伴有爆音的现象。
3.17 散筒:燃放时单筒或多筒组成的烟花产生筒体开裂或筒体间分离的现象。
3.18 空筒:筒体内没装入烟火药的现象。
3.19 穿孔:燃放时,烟花产品筒体产生不应有的孔洞,并伴有火苗、火星喷出的现象。
3.20 低炸:燃放时升空产品距离地面3m内高度发生爆炸的现象。
3.21 火险:燃放时,升空爆发的色火或带火残体下落到离地面3m以下尚未熄灭的现象。
3.22 露白:筒标纸尺寸过窄或粘贴不严而露出筒体的现象。
3.23 包头包脚: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长而超出筒体一端或两端的现象。
3.24 露头露脚:筒标纸粘贴不整齐或尺寸过短而使筒体露出一端或两端的现象。
3.25 效果不全:产品燃放时未达到全部设计效果。
3.26 发射偏斜角:升空产品发射时,偏离水平面垂线的角度。
3,27 烧成率:产品燃放后,统计烧成数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。
3.28 爆响率:爆竹产品燃放后,统计有爆炸效果的数量占燃放总数的百分数。
3.29 亮着火率:烟火产品燃放后,统计着火的亮珠数占总数量的百分数。
4 产品分类
本标准按燃产效果不同而将产品分烟花和爆竹两大类。
4.1烟花分为以下十类:
a.喷射类:燃放时以喷射火苗、火花为主的产品;
b.旋转类:燃放时烟花主体自身旋转的产品(旋转升空的产品不列入此类);
c.升空类:燃放时,由定向器定向升空的产品;
d.吐珠类:燃放时从同一筒体有规律地发射出多颗彩珠、彩花、响炮等的产品;
e.线香类:用装饰纸筒裹装烟火药,或在铁丝、竹杆、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火药形成的线香状产品;
f.地面礼花类:燃放时放置在地面,从主体内发射并在空中爆发出珠花、响炮、笛音或飘动物等效果的产品;
g.烟雾类: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;
h. 造型玩具类: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,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,或产品外表无造形,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;
i.小礼花弹类(直径不大于38mm):弹体从发射筒中发射到空中后,能爆发出各种花型图案或其它效果的产品;
j.其它类。
4.2爆竹产品分为以下四类:
a.硝酸盐炮类:以硝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,含有金属粉的硝酸盐炮又称为硝光炮;
b.高氯酸盐炮类:以高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;
c.氯酸盐炮类:凡含有氯酸盐为氧化剂的爆响药制成的产品,含有金属粉的高氯酸盐、氯酸盐炮又称为电光炮;
d.其它炮类:以其它非禁用药物作爆响药制成的产品。
5 技术要求
5.1外观
5.1.1产品整洁,表面无浮药、无霉变、无污染。
5.1.2简标纸粘贴吻合平整、无遮盖、无露头露脚、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,文字图案清晰。
5.1.3产品外型无明显变形、无损坏。
5.2引火线
5.2.1引火线应表面整洁干燥,无破损漏药、无藕节、无空引和无霉变。
5.2.2氯酸钾引火线不得含有硫磺和硫化物。
5.2.3吐珠类引火线应在6~10s引燃主体,小礼花弹类引火线应在8~12s引燃主体,其它各类产品的引火线应在3~6s内引燃主体。
5.2.4引火线应安装牢固,应能吊起规定重量的重物,保持1min不脱落: